去年7月初,沪深股市出现惨烈下跌,也为A股诞生以来所未见。在此背景下,除了作为国家队的汇金公司、中证金融公司增持外,监管部门亦号召上市公司大股东等进场维稳,众多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因之作出增持承诺。如今一年承诺期届满,其履行情况如何,无疑会受到市场的关注。
整体而言,承诺完成情况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而在众多上市公司发布的增持公告中,抚顺特钢无疑具有代表性。上市公司去年7月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其控股股东东北特钢集团承诺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累计金额不低于18000万元公司股票。相对于某些上市公司的增持“不超过”多少亿元、“不超过”2%股份的模糊语言来讲,东北特钢集团承诺的是“不低于”1.8亿元。意味着发布公告后的一年内,其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1.8亿元。而声称“不超过”的上市公司,承诺方即使是“蜻蜓点水”式的“意思意思”一下,也不会违反承诺。而因为有了“不低于”的“紧箍咒”,即使是东北特钢集团增持资金达到1.79亿元,其承诺同样没有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讲,东北特钢集团的增持承诺,更能给其时的投资者以信心,也更能凸显出其维稳的决心。
但理想虽然丰满,现实却很骨感。事实上,自东北特钢集团作出承诺以来,其资金一直处于非常紧张的态势,其多起债券到期后不能偿还本金与利息即是明证。如此状况,期望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无疑不太现实。
然而,当初股市维稳虽然有监管部门“号召”的意味,但东北特钢集团作出承诺却是其“主动”为之,如今承诺无法履行,难道仅仅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就能“解决”问题了吗?笔者以为一“歉”了之值得商榷。
根据2013年12月份出台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监管指引第4 号》)第六条规定,不履行承诺的,除了被记入诚信档案之外,监管部门还将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但事实说明,这些监管措施既不中看也不中用,根本没有任何的威慑力。
资本市场靠诚信立市。相关方既然作出承诺,那么就应该切实履行,否则就不要轻易作出承诺。如《监管指引第4 号》第二条就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因此,如果相关方明知承诺不可行,但又出于某种目的轻率地作出承诺,则明显违反该条规定。
笔者以为,违反承诺的背后其实并不“简单”。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履行承诺,从最终的结果看,即使不能算是“欺诈”行为,但也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嫌疑,或者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像一汽轿车因大股东同业竞争承诺无法履行股价出现大幅下跌,进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形,即是当初大股东“误导”投资者的结果。
因此,对于不履行承诺的行为,仅仅只有监管部门的一纸问询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误导性陈述”或“虚假披露”方面着手。更进一步讲,如今对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上市公司将采取强制退市的制度,对于“误导性陈述”或“虚假披露”也绝对不能手软。如果对不履诺行为有了这样的定性,确定责任、追究责任起来也就有章可循了。若此,相关方作出承诺时必然更加谨慎,履行承诺必然更加用心。